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决定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自2026年8月1日起,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纳入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试点期限至2027年9月30日。
2022年11月,国家药监局在部分省份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2025年9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显示,自当年10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份参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以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
国家药监局要求,新增试点省份应当积极探索创新个性化服务试点模式,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个性化服务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针对产品现场简单调配、分装等环节,建立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规程,确保个性化服务行为安全可控。参与试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试点工作要求,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