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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搬运”AI微短剧是否构成侵权?

2026年10月28日 来源:中国网

2026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前审结的全省首例AI(人工智能)微短剧著作权侵权案。

甲公司系专业微短剧创作运营企业,长期从事微短剧策划、制作与网络发行。2026年年初,该公司通过AI辅助创作完成47集微短剧《云上××》并依法在相关部门完成备案,剧集总时长约1小时。

没想到,该短剧上线仅一天,甲公司工作人员便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将该微短剧名称改名,并将全部剧集内容“搬运”至其运营的某平台账号下播放,还在其中插入了商业广告。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涉嫌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直指AI短剧的确权难点:涉案微短剧由AI辅助创作,主要画面和配音都由AI工具生成,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承办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属性的关键在于作品应是具备独创性的人类智力成果,即作品需源于人类的智力投入,并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表达。这一判断需通过全面审查微短剧制作过程中AI工具的使用情况确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微短剧属于融合多种创作要素、历经多轮创作环节完成的影视剧。其创作过程可分为前期的剧本策划、文案撰写,中期的分镜提示词设置、人物形象和场景素材选定、AI生成片段甄别筛选,以及后期的画面剪辑排布、细节修正、字幕匹配等环节。甲公司创作人员完整参与了上述全部创作环节,投入了大量连续性、实质性的智力投入。

从成片的呈现内容来看,剧集的画面、伴音虽系借助AI工具生成,但并非简单一键自动输出的产物。创作人员依托自身艺术素养与审美判断,设定素材图片、调试分镜提示词、筛选和剔除不符合创作预期的生成内容,引导AI生成内容不断趋近、实现其预设的创作构想。

法院认定,涉案微短剧最终的创作走向与视听效果呈现,取决于创作人员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创作人员对最终成片的表达具备完整的预见性与实质的控制力,AI工具仅为实现创作意图的技术工具。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微短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乙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篡改作品名称后完整搬运剧集内容并通过插入商业广告盈利,客观上侵害了甲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涉案作品权利使用费,法院依法综合考虑涉案短剧时长、传播范围、上线热播时段、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当前,AI工具已被广泛运用于各类创作。AI创作内容亦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传播他人创作内容,更不能对他人创作内容随意篡改。创作者要注意留存剧本文案、提示词底稿、生成记录、原始工程文件、首次发表凭证等创作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确认作品性质。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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